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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19 12:2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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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办理材料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

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委托办理的,提交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非必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至窗口提交申请;

(二)、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三)、登记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四)、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习销毁。制作新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交于申请人;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

行驶证工本费10元;

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