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失信行为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虚构事实(含虚假声明、虚构用工关系等)、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办理或协助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存在失信行为、但贷款申请未获通过的,暂停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或第三人三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冻结账户)。
(三)存在失信行为、且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将终止《借款合同》,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须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且承担管理中心实现该债权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暂停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或第三人五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冻结账户)。
(四)存在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失信记录跟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迁出;同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存在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