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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电动车新规

发布时间:2023-01-15 12:3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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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通告原文: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和载

通告原文: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和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等)。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其他违规电动车,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违规电动车。

三、电动车应当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不能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可在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的,在过渡期内可上道路行驶,其中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低速电动车过渡期至8月31日止,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临时注册登记(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五、低速电动车在7:00-10:00、17:00-20:00期间禁止在市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通行的除外。

六、电动车车主在过渡期内报废处置现有违规低速电动车的,可由相关部门给予报废补贴,报废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七、禁止驾驶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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